简介:“欠债还钱”、“父债子债”,是中国沿袭了数千年的传统观念,不论是身边再次发生还是看见的新闻报道,我们常常听见父亲不出了债,出借人向儿子高利贷的情况。那么这种作法否由法律依据呢?接下来就由小编来展开举案众说纷纭。2008年9月,李某与叶某交易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并做出裁决,判令被告叶某保险费原告李某货款并分担诉讼费。裁决生效后,李某向法院申请人强制执行。
因被执行人叶某患病无法自理,本案中止执行。2011年李某申请人完全恢复继续执行,法院在继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某月底2010年丧生,其遗产某小区102号房产由叶某的子女叶某某掌控,该房产已被列为征地范围。
李某申请人法院强制执行上述房产,法院于2010年3月向叶某某收到否承继遗产的征询意见函,但其不予回应。【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查指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具体,被执行人叶某丧生后,承继即开始,其继承人叶某某依法拥有承继或退出承继遗产的权利。本案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叶某某并无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情形,法院已向其收到否承继遗产的征询意见函,继承人叶某某不予回应,欲裁决查禁被执行人叶某坐落于某小区102号房产被征地后扣除的补偿或移往。【小编解析】 依据《继承法》第二条:“承继从被继承人丧生时开始。
” 第二十五条:“承继开始后,继承人退出承继的,应该在遗产处置前,作出退出承继的回应。没回应的,视作拒绝接受承继。” 第三十三条:“承继遗产应该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该交纳的税款和债务,交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缩。
” 由此可知,我国现行的承继法律规范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采行必要限定版承继制度,即被继承人丧生后,被继承人的财产必要代管继承人所有,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分担清偿责任。如继承人退出承继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该交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忘偿还债务责任。若继承人在合理期限内并未指明退出承继,即推断继承人拒绝接受承继,其与被继承人债权人之间构成一个有限责任的债权债务关系,被继承人债权人以求向继承人主张债权。
本案继续执行过程中,继续执行法官已查明被执行人遗产和被执行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并向被执行人的继承人叶某某收到否承继遗产的征询意见函,在其不予回应的情况下,才可推断叶某某已拒绝接受承继,故其不应在遗产范围内对叶某生前债务分担清偿责任。
本文关键词:ky开元官网,父债,子,偿,子女,是否,必须,赔偿,父母,遗留
本文来源:ky开元官网-www.madmulefitness.com